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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群众生活 我市对液化石油气价格实施干预

2004年10月21日

    据《桂林日报》报道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有关通知要求,从10月20日起,我市对全市液化石油气实行差率控制和提价申报等价格干预措施。
    由于受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上涨的影响,进入8月份后,全区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不断上涨,全区各地市场零售价格普遍超过70元/瓶,8月中旬涨至75元/瓶,最近突破了80元/瓶,最高达到86元/瓶。
    针对这一情况,为了保持全区市场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相对稳定,安定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物价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0月20日起,对全区液化石油气实行差率控制和提价申报等价格干预措施。
    自治区物价局要求,各地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控制在2004年10月20日的控制价格水平上。今后若液化石油气的进货价格继续上涨,确需突破10月20日的控制水平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提高,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提高;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提价申请,在认真审核进货成本(进货地价格和进货地至经营地气库的运杂费)的基础上,按进销差率不超过10%的幅度予以审批。
    10月20日下午,市物价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发改委、市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市区5家石油液化气经营单位负责人会商,传达自治区物价局有关通知精神。
    行业主管单位要求我市各石油液化气经营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开展公平竞争,做到准确、及时掌握信息,多渠道组织气源,保障液化石油气市场需求,同时要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合理调配资金。
    物价部门表示,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监测和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坚决进行查处。

                                                桂林生活网—桂林日报作者:记者 黄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