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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燃气工程建设
1.由企业或个人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燃气工程项目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拟建工程的地址、周边环境情况、工程概况;
2.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提出意见或批复,并上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3.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在20日内对项目建设给予书面答复;
4.由建设单位组织,对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方案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即可办理其他基建手续;
5.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6.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在2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7.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审查单位的审查报告,向建设单位通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
8.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建设;
9.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持竣工验收资料,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在20日内给予备案。
二.办理燃气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查
1.燃气企业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企业工商登记前燃气主管部门前置审查条件》)。
2.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企业工商登记前燃气主管部门前置审查条件》要求进行初审。
3.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将燃气企业的“初审意见”和相关资料报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4.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在20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企业工商登记前燃气主管部门前置审查条件》要求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燃气企业,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企业前置审查合格意见书》。
三.办理燃气供应网点资格证书
1.由燃气企业提出办理燃气供应网点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拟办供应网点名称、地址、周边环境情况。
2.接到申请报告后,燃气管理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所申请的供应网点进行现场核查。
3.经现场核查,对不符合燃气供应网点条件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要求企业按规范要求整改,发给申请表(年审表)。
4.燃气企业在提交申请表(年审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燃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燃气供应网点负责人身份、职务证明;
(3)燃气供应网点从业人员的消防、燃气培训合格证明;
(4)燃气供应网点消防安全意见书;
(5)整改后供应网点的外部和内部情况照片各一张;
(6)供应网点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5.自受理申请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供应网点资格证书》。
四.办理城市燃气用具经营许可证
1.由销售燃气用具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报“城市燃气意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者在提交申请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所售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
(2)负责人身份、职务证明;
(3)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明;
(4)专营、联合或委托的售后服务维修点的地址、联系电话。
3.自受理申请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颁发《城市燃气用具经营许可证》。
五、燃气设施改动项目
1、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办理条件(办理人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2)燃气设施改动后的总平面布置图;
(3)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5)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意见。
3、办理流程:申请人递交申请书到办证中心→办证中心出具接收凭证→办证中心出具受理通知书及特别程序通知书→现场踏勘→主管部门审批→凭受理通知书到办证中心领取批文。
4、办理时限: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燃气审批联系电话:2823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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