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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向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桂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市政局负责审批
、收费、发证,市政管理处负责核定面积、监督、验收、修复。
2、流程:
(1)向市政局
行政审批中心递交申请,附计划文、规划定点文等批件;
(2)行政审批中心安排有关人员踏勘现场并现场丈量核对面积;
(3)市政科提交初审意见;
(4)局领导审批;
(5)申请单位到指定银行交纳占道费;
(6)申请单位在行政审批中心领取占道许可证;
(7)市政管理所进行监督;
(8)占道完毕,市政局市政科和市政管理所督促申请单位对占道造成的损坏进行维修;
3、收费依据: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局)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文件建城[1993]410号《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委员会桂价涉字[1994]164号文件《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用。
4、收费标准:
单位:元/m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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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占道类别
道路分类 |
经营性占道 |
建筑占道 |
非经营性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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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道 |
24 |
12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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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干道 |
18 |
9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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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路 |
12 |
6 |
9 |
6、办理时限: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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