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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桂林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工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桂林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全市市政公用事业有关的政策、办法以及相关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二)编制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行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国家、自治区、桂林市管理市政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及宏观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确保按期竣工投产。
(四)统一管理全市市政工程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五)负责全市分管范围内已建成的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给排水、路灯、停车场、驳岸、码头、广场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六)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审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占道开挖施工申请。
(七)负责管理城市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八)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及城市燃气供应的资质审查、发证和行业管理。
(九)负责全市路灯、给排水管网配套、入网审批工作。
(十)制定和贯彻市政公用事业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市政科技项目评审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指导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
(十一)制定市政公用事业系统人才培训规划、计划,指导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二)管理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政建设施工市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技术输出,组织行业的对外交流活动。
(十三)负责系统的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劳动工资、社会统筹、劳动保险、专业技术职称、劳动竞赛工作。
(十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局机关及系统的干部考核、奖惩、任免工作。
(十五)归口管理系统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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